第 23号
《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12月30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污染防治条例
(2024年12月30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遵循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协同监管、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领导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验等情况进行审核。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源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证、机动车维修单位计量器具以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润滑油和添加剂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应用。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正常状态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
第十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且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三)建立质量、技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编码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编码规则。
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或者变更有关编码信息,并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进行编码登记。
第十五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不得在编码登记中弄虚作假。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放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和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施工单位应当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合规使用。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维修单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及时调整更新,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为公众查询、社会监督和联合执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在编码登记中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变造、转借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2024年8月22日在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步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太原市、吕梁市等其他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及立法经验。
二、起草过程
(一)成立领导小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安排的2024年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初开始立法工作,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积极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准备工作,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立法进度,组织协调《条例》立法工作。同时,为保障立法工作的合法性与实践性,聘请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对《条例》进行全程法律支持,参与《条例》的起草过程。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按照立的住、有特色、真管用的要求,工作组和新东律师事务所紧密配合,对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编制立法前评估报告。认真收集省内外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总结,完成了立法资料汇编工作。为确保工作更有针对性,工作小组通过座谈调研、到基层社区及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实地走访等方式,力争全面摸清我市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方面待解决的实际问题,撰写完成了调研报告。
(三)形成《条例》初稿。3月14日,召集相关部门、社区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征求意见,于5月份完成了《条例》初稿编制工作。5月13日,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听取各方建议。5月15日,组织生态环境系统从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管理的基层工作人员就《条例》初稿进一步进行沟通交流,修改完善。6月27日,根据市司法局工作安排,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检验机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代表等召开立法听证会,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形成《条例》修改稿。
(四)通过合法性审查。7月10日,市司法局组织立法论证会。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单位及企业代表深入探讨了该条例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检验机构责任、经营主体责任以及处罚条款等内容,并解答了市直各部门及企业提出的疑问。会后,根据各方意见,再次对《条例》修改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于7月12日报市司法局审核,7月23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条例》送审稿。8月15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条,未设章节,内容涵盖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预防、控制及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违法举报、法律责任等内容,特别是针对我市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管理方面的空白,从销售、使用、检测、管理等各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和规定,解决执法困境。
(一)完善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条例》规定了第四条政府职责、第五条部门职责、第十二条监督抽测、第十三条维修监管、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和第二十一条信息公示等相关内容,架构起了监督管理体系。
(二)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环检机构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机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规范,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编码登记制度,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规范其使用和排放,从而减少环境污染。
(四)要求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条例》第十条排污监控制度的设定,实现对重型柴油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状况的长期动态监管,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五)完善了防治措施。《条例》第八条油品达标、第九条达标行驶、第十二条监督抽测、第十六条高排放禁用区、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建设生产合规使用、第十九条定期检验、第二十条日常监管等,将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以及油品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加严管控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联合监督检查、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放监控监管等措施。
(六)强化违法责任追究。在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设置法律责任,明确了机动车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承担燃料不合格责任、妨碍监控责任、检验机构责任、未编码登记责任、弄虚作假责任、高排放禁止区责任及失职渎职责任,进一步增强了法规刚性。
四、主要特点
一是实现精细化管理。《条例》对机动车特别是非道路移动机械从油品管控、编码登记、排放检测制度、维修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精细化管理要求。
二是体现便民利民原则。《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及时调整更新,为公众查询和监督提供便利。
三是落实依法治污要求。《条例》针对机动车特别是非道路移动机械长久以来监管制度缺失情况,从制度设计层面规范了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及法律责任,为实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有法可依、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阳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30日在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耀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次审议后,法工委综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城环委审查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6日,将征求意见稿通过阳泉日报、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征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研究基地的意见。9月12日,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19日,召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代表召开调研座谈会。9月24日,召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9月26日,与部分市政协委员进行了立法协商。9月29日,组织召开市级专家论证会,根据立法咨询专家的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规范与调整。10月中旬,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并多次与省人大法工委沟通对接,同时发函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征求了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的条款内容、规范表述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5日,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委常委会第107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12月16日,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统一审议,数易其稿,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12月26日,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提请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条例草案初审稿共30条,根据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的条款设置及其合法性、实用性、逻辑性等反复推敲,多次修改,条例草案修改稿共27条,删除1条,合并3条为1条,内容更加精炼、逻辑更为清晰、可操作性更强。修改过程中,坚持“小切口”精细化立法,需要几条就立几条,不设章节,体现“小而精”。突出问题导向,针对问题“量身定制”,着力解决我市机动车特别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从制度设计层面规范了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及法律责任,完善了监督管理体系,强化了违法责任追究,努力做到“不抵触、真管用、可操作”。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含义解释
初审时,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释义,以提高法规的精准性和执行力。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释义,既注意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又注重使法言法语让公众易理解、看得懂,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关注度,形成监督合力。
(二)充实达标行驶、合规使用的具体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大代表提出,对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管理措施不够具体,达标行驶、合规使用的要求还不明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以油品达标、源头管控和超标排放禁止上路行驶等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机动车达标行驶的相关要求;对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使用人、所有人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出具体要求,细化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合规使用相关规定。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管、定期检验、监督检查
初审时,有组成人员建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治理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应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管控制度。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管、定期检验、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多主体落实责任,定期检验和机动抽查相结合,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突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四)完善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
在论证修改过程中,有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体现便民利民原则的同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完善污染防治联动执法机制。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点维修单位、检验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及时调整更新,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为公众查询、社会监督和联合执法提供便利。
(五)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
初审时,有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初审稿法律责任条款设置较多,对优化营商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部分采纳该意见。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一是删除了上位法已明确的检验机构法律责任;二是细化上位法已有规定,保留了必须的追责条款;三是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管缺位、执法难的问题,保留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针对性创设的“未编码登记、弄虚作假”两条法律责任,为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提供了法治保障。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必要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完善,符合相关上位法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贴近阳泉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