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米炳生因工作变动辞去阳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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