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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廉允辞去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1月30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廉允因工作变动辞去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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