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明华辞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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