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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特稿
1、进一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监督法
2、孙水生在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时的讲话
3、孙水生在全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有效推进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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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新闻
1、市人大举行引深学习党的十七精神报告会
2、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我市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进行培训
3、市人大机关举行首次学习交流会
4、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法律培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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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连线

 把人大监督推向新的高度

——在法律培训班上的辅导讲话(连载一)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段存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我们的国家,绝不允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绝不允许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如果不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搞好,就会失职;如果具体办理依法应由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办理的事情,就会越权。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为了认真总结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经过二十年的酝酿、起草、审议,在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监督法》终获通过,标志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了新的步伐,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在监督中实现。这是“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政息人亡”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和实践载体。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对人大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但是比较原则,不够具体。长期以来,人大监督工作一直在实践中艰难探索,面临诸多难题,使人大的监督权难以发挥完全的、应有的作用,与我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指导和规范。《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使监督渠道更加畅通,监督内容更加具体,监督程序更加规范,表述更加准确完善,更好地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时代重任。
  《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权为民所用”的必然要求。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方能休止。”权力的这种强制性、垄断性、统御性,容易产生扩张性和随意性的特征,正确使用能利国利民,一旦异化、滥用和腐败,不但会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直接削弱党的执政能力,损害党的形象,危及国家的安定和政权的稳固。我们党历来就把防止和遏制权力腐败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来抓。胡锦涛指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这就深刻地揭示了权力的本质特性和对其监督制约的重要意义。《监督法》的实施,必将有助于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及时纠正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事件,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里,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党中央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议,要将我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最具号召力和整合力的战略决策。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以民主法治为前提和保障。人大监督功能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发展民主,推动法治,促进社会进步发展上。《监督法》的实施,有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中心任务,更好地运用法律调节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活力,维护公平正义,共同建立起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良好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发展就是硬道理,发展就是解决社会一切复杂问题的根本出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根本途径。《监督法》的实施,有助于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增强他们的执行能力和工作效能,确保社会经济沿着协调、全面、健康、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前进。
  《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党把依法执政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越来越重视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越来越重视通过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来实施执政党的影响力。随着《监督法》的实施,各级党委将会更多地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如何巩固和提高人大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通过人大常委会这个权力机构,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编者按:对“一府两院”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核把关、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市人大常委会近期举办了以《监督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培训班。本刊分三期刊载段存寿副主任在培训班上的辅导讲话,以便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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